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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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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的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量,衡量学生能否毕业,同时又要求学生修满规定年限的教学管理制度。它把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它提供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允许学生选择,体现弹性教学制度;它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体现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中专、五年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一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的专业应按照本专业指导
性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新开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报批。
第五条 课程设置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课等。学生必须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我校所开选修课分为两类: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按照各专业业务范围、方向、分设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限定
选修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定选修课的开设,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
(2)任意选修课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任意选修课的开设,体现了学生自身发展的要求。
第六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除保留原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内容外,还包括:
1、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应修学的基本学分、本专业的毕业学分,以及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时,应修读的课程、最低学分数等。
2、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85-90%,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3、选修课所开设的门数与学生应选课程的门数之比大于或等于1.2。
4、选修课一般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起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须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地设置。
第二章 学分管理
第七条 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确定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独立开设、单独计成绩的实践课、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32-36课时为1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三年制、四年制、五年制专业的一般分别为160、210、260学分。
第十条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Σ学期所修各课程学分绩点/Σ学期所修课程学分+奖励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学分绩点系数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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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成绩 |
100-90分 |
89-80分 |
79-70分 |
69-60分 |
59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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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绩点系数 |
4 |
3 |
2 |
1 |
0 |
注:等级制考核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补考成绩学分绩点系数一律按0计算。
第十二条 奖励的学分绩点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受到表彰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分绩点奖励。
奖励的学分绩点直接加入学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学分的管理
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和课程学分绩点由课程任课教师计算、确认,并随学生学习成绩单一起报教务科。计算学生所得学分时,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学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由班主任计算,在学期结束前报教务科、专业科和学生科,并将学生每门课的考核成绩和学分、本学期所取得的总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教务科负责将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各专业科于每学期的第12周前上报下学期各专业的教学进程表,教务科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各专业科、教务科于每学期的第14周前上报下学期各课程的教师任务书。
第十五条 教务科于第16周前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各专业所开设的所有课程和总课程表。教务科公布的下学期课程和课程表,原则上不变动。如选修人数较多或较少,需调整原教学安排,教务科与有关专业科协调,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以教务科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为了使学生选课顺利进行,各专业科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所属各专业的各门课程的课程说明和课程流程图。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按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修读课程(选课)。学生选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选课应参照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
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
2、以学习能力为基础。学生选课要从自己的学习能力出发,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3、学生自主选择与老师指导相结合。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志趣与学校的办学条件,自主决定修读的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规定
1、学生修读任何课程,均须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并获专业科、教务科同意,方可修读。
2、学生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的课程,学生须按教学计划及课程流程图的顺序选修,首先修读先行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总学分,应参照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期应修学分;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修读5学分;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0的学生增加修读8学分;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增加修读10学分。
4、学生可跨专业修读课程。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属任意选修课,需经学生所在专业科批准和开课专业科同意,方可修读。
5、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按顺序修读,取得该课程各学期的学分后,方算修完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16周,各专业科、开课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为学生进行选课咨询。
2、学生在班主任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阅读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流程图和各课程说明,根据本人实际,确定下学期的选修课程,并于第17周前填写选课单;欲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也应于第17周前填写免修申请单,选课单、免修申请单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报教务科。
3、教务科于第18周确定并公布各课程修读学生名单,送专业科、学生科、任课教师。
第二十条 选修课由教务科按课程编班组织教学。选修课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午、晚自修时间或双休日。
第二十一条 改修规定
1、学生获准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变动。确有需要改修的,必须在下学期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改修申请,经专业科、教务科同意,方可改修。
2、如某一门课程选修人数少于25人,该课程应停开,同时由教务科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四章 主辅修
第二十二条
为了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充实学生的知识体系,提高了就业能力,实行主辅修。主辅修能使学生以本专业为主修,在教师指导下,有计划地以其他专业为辅修,毕业时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综合考评,学校批准,方可修读。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交纳修读费。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又修满辅修专业应修的学分,方可获得辅修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中止其辅修崐专业的学习。原已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其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经课程任课教师确认,教务科审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凡缺课时间超过某一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生课程学习的不同能力和需要,对同一课程可建立不同的教学目标,经学校批准,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学生可选择参加A类或B类要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
B类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以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60+(X-60)×0.5(X为B类考核成绩)
B类考核不合格者按考核成绩公布。
第二十八条 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为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进行选择,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当的或高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国家、社会行业机构认可的课程考核、技能等级证书等,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免试申请,经专业科、教务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免试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须补考;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补考,也可放弃。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后可取得学分,但记分时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 重修。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补考后一周内向教务科提交重修申请,获批准后重新修读。学生重修可以跟读低年级的课程;或经专业科、教务科批准,在教师的辅导下自学。重修考核不单独命题,一般和下一学年的考核同时进行。毕业班学生的重修考试,在毕业前进行。重修课记分时,应注明“重修”字样。重修应按规定交费。
第三十二条 免修。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4.0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一学期最多可免修6学分的课程;
学生的免修申请经专业科、教务科同意后,学生可以不随班级听课,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德育、军训、公益劳动及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 毕 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毕业资格:
1、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通过A类要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2、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通过A类或B类要求考核,成绩合格,取得一定的技术、技能证书,或通过其他途径,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或经学校批准,予以毕业。
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延长期内可在校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费。延长期一般累计不超过三年。
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年满18周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停学习,先创业、就业。暂停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三年。暂停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允许修业的年限内,取得了规定学分75%以上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三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崐取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年的学习中,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本学年规定总学分的75%时,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再修读,但每学期最低应修满24学分;也可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跟随原班级学习,不足学分通过重修取得。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申请,学校批准,方可转专业学习。转专业前已学过的同名课程,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专业同意,学时相等的课程可相互替代、学时多的课程可代替学时少的课程,并承认其学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事项,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学分制试行工作,积极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有关的配套制度,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评价体系等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