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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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规划选址意见书 (建筑工程)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

法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1.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各1份;

2. 项目审批部门或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 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及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各1份。其中生产型企业的说明文件中需报生产工艺流程、分期情况及分期建设时间进度安排;

4. 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2份;

5. 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即:1/20001/500)图纸上,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机要工程项目4份;

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受理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办理-审核-签发-发件

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分局

窗口办公地点:博大大厦一层2号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承办人员:董新华 葛瑶华

联系电话:67885302

E-mail  dongxinhua@bda.gov.cn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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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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