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 开发区居民享受保障性住房(初审)
法律依据

1、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2、 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
3、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
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
5、 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
6、 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
7、 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
 

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人须具有开发区城镇户籍,在本区生活。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需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籍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单身家庭的,须年满30周岁。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须具有开发区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2、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大兴区规定的标准。
 

二、居民首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核定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住房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9、低保或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申请廉租房);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材料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受理

办理程序:开发区社保所初审——大兴区住保部门复审——报市住保部门备案
承办部门:开发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公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5里2区3层E31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每周五下午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782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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