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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2011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针对2011年开发区工业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注册纳税,2011年完成工业产值亿元以上企业。
二、奖励原则
(一)纳入开发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功能定位。
(三)考核指标为开发区统计局、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产值指标。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奖励金额=基础奖×[1+(k-15%)×5](k为2011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速);
(二)企业奖励金额不高于基础奖的1.5倍;
(三)k低于12%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
(四)对个别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设立特别贡献奖;
(五)对新纳入统计的产值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基础奖。
表 基础奖分档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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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产值(G) |
基础奖(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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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0亿元 |
特别贡献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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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亿元≤G<100亿元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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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元≤G<50亿元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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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G<25亿元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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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G<10亿元 |
50 |
四、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2010和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受理部门。
(二)申报时间及受理部门:企业申报时间为
(三)材料审核:由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开发区统计局、联合招商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程序:开发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审批和拨付。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二)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审计局和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如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本办法由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统计局、联合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表:2011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表:
2011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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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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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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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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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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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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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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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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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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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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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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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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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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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应用行业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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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和地位、主要业绩及取得的主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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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指标 |
工业产值(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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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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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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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比2010年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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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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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其他主要生产经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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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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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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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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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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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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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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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统计局审核意见 开发区统计局 (盖章) 年 月 日 |
联合招商办审核意见 联合招商办 (盖章) 年 月 日 |
开发区发改局审核意见 开发区发改局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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