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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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企业制订标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技术标准制()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从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技术标准鼓励资金”为一次性资助,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申报技术标准鼓励资金额度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

第六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一)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鼓励。

(二)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鼓励。

(三)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鼓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鼓励。

(五)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纳并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鼓励。

第七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鼓励。

(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鼓励。

(三)对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的鼓励。

(四)因企业晋升到上一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补差。

第八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资质的进行奖励:

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的,给予5万元鼓励;

企业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标准化研究项目: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项目研究的企业,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获得国际认证:

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不同情况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技术标准鼓励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审核工作。项目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初步审核意见报主管科技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由科技部门通过开发区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六)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批准。管委会授权科技部门与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技术标准鼓励资金协议书》;

(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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