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会 简 介
机 构 设 置
协 会 章 程
动 态 信 息
电 子 政 务
科 技 人 才
科 技 服 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结合开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

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是开发区科技工作者

的群众组织,是在开发区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

梁和纽带。
区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市科协的业务

指导。

第三条 区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区内广大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围

绕开发区及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技术进

步,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区科协由在开发区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区内各单位科协及各专业技术委员

会组成。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区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倡导科学精神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围绕开发区及各单位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发展规

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论证,为决策科学化、民主

化服务;

三、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积极献身科学技术事业,努力使科技人员树立良好的科技

道德、严谨的学术学风,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科

技人员;

四、组织开展学术争鸣和学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鼓励科技创新,推广

高新技术,并为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创造条件;

五、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反

对伪科学。推广先进技术,配合开发区及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的

普及、提高等方面的培训,开展旨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

大科技工作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多方面的能力;

六、完成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科协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在开发区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

本人申请,经科协委员会批准,即成为会员:

一、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科技专业人员;

二、技术工人当中有重大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技术能手和骨干人员,高级工、

技师、高级技师;

三、热心支持科协工作的有关管理干部。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区科协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区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四、在区科协编辑的论文集上发表论文,并得到有关专家的指导,作为职称评定的

参考;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区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六、遵守区科协《章程》,执行科协委员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区科协或相关组织的活动,完成区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严重违反学会《章程

》者,经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有10名以上科技人员的区内单位,若科技人员提出要求且具有开展工作

的条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区科协批准,市科协备案,可成立企业科协,作为

区科协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区内某行业或学科的科技人员在10人以上,报区科协批准,市科协备案,可

以成立行业或学科专业委员会,作为区科协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在区科协的领导下开展科技交流及其他促进科技进步的活动,执

行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区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区科协委员会是区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区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区科协《章程》;

四、选举区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区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区科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区科协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区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区科协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主席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区科协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

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

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会员可根据本《章程》及有关文件制定各自《章程》或《实施细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区科协颁发施行,解释权归区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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