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据调查,部分区县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擅自代收住宅维修基金,并提高维修基金归集比例,违反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下简称“通知”),侵害了购房人利益。为全面准确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建设单位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对于提高归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退还给购房人。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