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工作管理
A、预售登记
在预售契约签订后,境内30日,境外60日内,由出卖人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提交契约(正、负本)、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回乡证等)和申请登记软盘等。填写"购房申请表"
经审核,契约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符合归定的,在契约上加盖"登记章"并完印花税。对不符合规定的或契约填写有误的通知出卖人。
完成预售登记工作后,由"交易中心"整理资料建档,随时输入计算机,当月统计出文字表格,并按开发项目归类存放
B、 预售期间抵押登记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效的预售契约(正、负本)、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双方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由登记双方填写"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经审核合格的,在预售契约上注记、盖章。并发给"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见附件 ),缴纳相关费用
3、对提交材料检查合格的每宗登记申请,"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抵押登记工作。在期房竣工后办理产权证时,在产权证上证明抵押事实
c、预售期间变更、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根据继承法,原则有继承权的亲属关系人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有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期间的转让程序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在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时收取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费。收费依据和标准见《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具体数目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0%,若买卖双方有亲属关系的按房屋交易价格的0.5%计算。另外,对已备案的预售契约进行非产权变更(如改变付款方式、调整房号等)每件收取500元代理服务费。
2、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由买卖双方同时申请,说明原因,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预售契约的注销登记。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时同时缴纳登记费。
D、房屋产权过户、立契、登记发证管理
1、"小业主"过户登记发证
买卖双方持登记生效的预售契约,有效身份证件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主办人对契约正本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将留存的契约副本做相应的修正,由"交易中心"代填"登记表"。核对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并答复办理手续的时间和有关事项。
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的客户,在办理房产证后还要到开发区房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地址:万源街4号, 联系电话:67880182、67880187
E、现房或存量房(已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手续
买卖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由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在"交易服务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 卖方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证明
1、 房屋权属清楚无误,没有任何产权纠纷
2、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个人身份证和印章,本人亲自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3、 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
4、 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放弃购买证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5、 如果产权人或共有权人不能亲自到场,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产权人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办理委托公证。
6、 测绘公司出具的分户图
二、 买方应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交的证明
1、 须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
2、持身份证,印章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房产买卖登记,如本人不能到场,应办理公证委托书带回来。如果购房人在国外还要加盖驻当地使馆公章。
3、 产权人已故,须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4、 填写登记表格,房产评估:估价人员与卖方约定具体日期,届时会同卖方到现场估价。现场估价时遇有界址不清或建筑结构相连部位以及他人地上物时,得通知邻户及其他产权人共同确认界址或地上权属。
5、 立契:交易双方携带身份证,名章及证明证件等,亲自到交易中心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经审验无误后,订立房产卖契。